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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速交通安全新规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更新时间:2015-03-26 09:38:56 点击浏览:

记者从济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81日起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提出的。近日,支队相关负责人对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和亮点进行了解读,并提醒驾驶人,高速交警将依据新条例开展执勤执法工作。

政府主导高速交通安全管理

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建立政府主导的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在第四十三条中规定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泄漏、爆炸或者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导的相关内容。此举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方面,对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统一了指挥调度机制。

因警力不足,高速公路上遮挡号牌、伪造变造号牌、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置,对此,新条例规定:鼓励公众对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监督。这一创新性规定,让群众参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警民联合,共同打击高速公路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不满12周岁儿童禁坐副驾驶位

新条例规定: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根据这一规定,可减少安全气囊打开时对儿童造成致命的伤害,提高驾驶人增强对儿童乘车的安全保护意识,也为交警提供了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间,因驾驶经验不足,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紧急事件往往不能规范处置,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对违反规定的驾驶人处150元罚款。

节假日危化车禁上高速

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损失,历来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点。为预防和减少运输危险品的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新条例规定:遇有冰雪、雾等恶劣天气和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时,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禁止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通行高速公路。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法占用左侧车道罚款200

新条例进一步限定了各车道可行驶车辆的车型,各行其道规定明确。第十八条规定了各车道行驶最高和最低限速以及限制车型,在低速行驶方面,根据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在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左侧车道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上的,增设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新条例规定:同方向有二条车道的,大型客车和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除因超车需要外,禁止驶入左侧车道。对违反规定,增设了罚款200元的处罚。此项规定有效提升高速公路左侧车道的通行效率。

新条例还增加了机动车禁止在隧道内以及特大桥、立交桥等桥梁构造物上停车等规定。

建设智能高速交通管控设施

本次修订的一个亮点是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向科技要警力。新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装使用测速抓拍、卡口拦截等智能管控设施设备”“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逐步安装路面全覆盖、高清视频监控装置

另外,为解决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下极易发生恶性交通事故这一顽症,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气象机构逐步安装高速公路气象预警信息发布设施和可变限速标志的内容,安装可变限速标志,对机动车可以进行减速、降速等安全提示,此举确保恶劣天气下高速公路的通行安全。

规划停车区便于驾驶人休息

新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沿线合理规划和建设停车区或者港湾式停车带,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休息区域。据介绍,这一创新性举措将逐步建设,缓解因故障车辆停放影响正常车辆行驶问题。

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车流量具体情况开足收费道口,保障其高效运营和畅通,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该项规定解决了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排长队问题,既保护了驾驶员的利益,保证了交通顺畅,又提升了公共服务形象与高速公路利用效率。

轻微事故可现场快处

高速公路上因刮擦、刮蹭等轻微交通事故,极易造成小事故大拥堵现象发生。新条例对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要求当事人在固定证据后,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新条例对驾驶时使用移动电话或者其他通讯工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150元;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由罚款100元提高至200元。

新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负责高速公路路面清障救援工作。该项规定解决了原条例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甚至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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